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硬件、基础软件、通用软件采购项目,以及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硬件、基础软件、通用软件采购项目,以及投资1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按照简易型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 市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局。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市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的创新应用信息化项目评选及奖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将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主管单位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要求。

市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的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数据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申报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合肥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应当在市数据资源局的统筹指导下,做好规划及方案制定、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容灾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等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开展建设时应当送市数据资源局进行技术方案审核,确保与市级平台的互联互通。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市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系统,除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当逐步进行迁移。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密码保障系统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四同步要求。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密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检测、密码应用评估与风险评估。

信息化项目应当优先采用信创工程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分为部门申报项目库(简称申报库)、市级储备项目库(简称储备库)、市级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级和动态管理。

申报库是指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审核主体为项目主管单位,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储备库是指通过市数据资源局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立项库是指己批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本部门、本行业需求,做好申报库项目的入库、初审和管理工作。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合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申报库中的项目可以常年申报、撤回,但连续两年未提交审核的项目将自动予以取消。需要再次入库的,应当重新申报。

《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评审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系统软硬件及整合情况,系统设备利旧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运维需求,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内容,事前绩效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重点评审以下内容:项目申报依据、必要性、运维经费测算依据等。

编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投资估算中应当根据具体规定,列入项目监理费、项目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测评费;软件开发类项目、视频监控类项目需列入第三方测评或检测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使用项目咨询设计费、项目管理费,项目咨询设计费、项目管理费使用时应当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三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管理

 

第十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库中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会审和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转入储备库,作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备选项目。连续两次未能通过可研报告评审的项目,同一年度内不得再次申报。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储备库中选择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要开展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申请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立项申请前,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目录原则上是项目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作为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依据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下发后,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立项审批;审批通过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立项批复,项目转入立项库

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市数据资源局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方案》并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连续两次未通过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的项目,同一年度内不得再次申报。

《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点评审以下内容: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合理可行,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纳入储备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予批准立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确需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无法实施需取消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按时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四条 新增或较上年度调整较大的信息化运维项目应当由市数据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信息化运维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安排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申报政府采购。申报政府采购前实行开工备案与确认审核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资源局审核项目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严格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工作,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如需开展第三方测评(检测)的,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监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测评、第三方测评(检测)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独立分别采购。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及内容、申报预算资金及绩效目标推进项目建设,按月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付情况等。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评估,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市数据资源局会商相关部门后可建议项目主管单位依法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未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主管单位依法完成项目终止流程后,应当及时将终止原因、处置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市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项目主管单位依法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市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确需开展项目变更、且项目变更造价高于10万元(含)或超过项目投资总价5%(含)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方案》,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或融资平台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进行集体会审,形成会审会议纪要。

通过集体会审的项目,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不含)且低于项目投资总价10%(不含)的,由市数据资源局下达变更批复;项目变更造价高于100万元(含)或超过项目投资总价10%(含)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项目变更造价低于10万元(不含)且少于项目投资总价5%(不含)、建设目标不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变更方案专家论证,论证通过的组织实施并向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框架下调整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原则上应当开展试运行。硬件集成类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软件开发类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编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其中竣工验收应当邀请3名及以上具备资质的社会专家参加(专家数为奇数,本系统或行业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50%),验收通过后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送市数据资源局备案。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初验,自行邀请5名及以上具备资质的专家参加(专家数为奇数,本系统或行业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50%);初验通过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项目验收报告),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邀请5名及以上具备资质的专家参加(专家为奇数且包含1名投资概算方面专家,对应系统或行业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50%),验收通过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简易型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的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要求自行组织。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重点验收以下内容:是否按照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完成所有建设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是否规范,设备或系统是否运行稳定,是否按照批复要求将系统或数据资源接入相关平台、项目文档是否移交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凭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采购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项目监理费、等级保护测评费、第三方测评费、咨询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时提供),分期向市财政局或资金筹措单位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项目资金采用分次付款支付方式的,首次支付时硬件设备、基础软件采购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硬件设备和基础软件合同额的60%;软件开发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合同额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项目尾款和项目监理费、等级保护测评费、第三方测评费、咨询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同步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六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前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编制《合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要求申请运维经费、组织实施。

新建信息化项目中涉及需安排政务云租赁、网络链路租赁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中说明需求原因、种类数量、具体要求和经费概算等情况。市数据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在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中明确,作为新租和后续续租申报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形成项目建设绩效目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试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年内,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应用成效、安全及运维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市数据资源局结合各项目应用绩效自评材料,抽选部分信息化项目,采用委托专业第三方咨询机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应用运行情况、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情况、政务云资源利用率、协同共享、网络安全、密码应用、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信息化资金再投入、运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未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市数据资源局督促项目主管单位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提请有权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需紧急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增列入年度计划后,同步开展《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评审论证、批复。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合政办〔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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